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

flood control

這是與治水有關之法規,都市經過多年的過度開發,對基地開發有必要做嚴格之規範,以減少我們居住區域積水及淹水的災害發生。

法規類 北市0六-0七-一0一三
名  稱:
修正時間: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 訂定
第  一  條    本標準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(下稱本自治條例)第九條第二項規定
              訂定之。

第  二  條  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(以下簡稱水利處)。
第  三  條   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:
              一 最小保水量:基地開發應貯留之最小雨水總體積。
              二 最大排放量:基地開發每秒鐘得允許排放之最大雨水體積。
              三  雨水流出抑制設施:控制排放雨水逕流量至基地外之設施。


第  六  條    基地開發增加之雨水逕流量,透過雨水流出抑制設施,應符合最小保水量及
              最大排放量。
              前項所指最小保水量以基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應貯留0.0七八立方公尺之雨
              水體積為計算基準;最大排放量以基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每秒鐘允許排放0.
              0000一七三立方公尺之雨水體積為計算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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